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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审批内容
  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04〕192号)第一条;
  (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05〕34号)第一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三)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四)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
  1、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2、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3、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五)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通知》附件)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森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及其复印件(新型墙体材料企业);
  (四)经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报告》及其复印件(森工企业)或《产品质量执行标准》、《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新型墙体材料企业)。
  六、申请表格
  《纳税人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到基层国家税务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基层国家税务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当年预计及上年实际增值税减免退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基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提供资料;
  (二)基层国家税务局根据情况对纳税人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核;
  (三)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或报市国家税务局;
  (四)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当年有效。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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