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停复业登记的核准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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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而不需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手续,暂停履行纳税义务。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申请人所在地征收局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心设定的受理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 2、将申请资料提交受理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3、受理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县级税务机关; 4、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做出决定。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所需表格: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办理时限: 申请办理停业登记,资料齐全的,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核准停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和答复。申请办理复业登记,资料齐全的,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费用: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20元/套(正、副本)。
办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