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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停复业登记的核准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而不需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手续,暂停履行纳税义务。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申请人所在地征收局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心设定的受理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  2、将申请资料提交受理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3、受理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县级税务机关;  4、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做出决定。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所需表格: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办理时限:  申请办理停业登记,资料齐全的,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核准停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和答复。申请办理复业登记,资料齐全的,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费用: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20元/套(正、副本)。  
办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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