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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各营业机构申请合并纳税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办理依据:  1、政策规定: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对其它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设有完整的帐薄、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2)外国企业依照税法的规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应当由其选定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3)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后,遇有营业机构增设、合并、迁移、停业、关闭等情况时,应当在事前由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合并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2、审核审批规定:(1)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山东省内的,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2)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负责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应在申请合并纳税的纳税年度开始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办理条件:  暂不提供  
办理程序:  暂不提供  
办理材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2)各营业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外国企业对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对其它营业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证明文件;(4)基层税务机关的实地核查报告;(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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