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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审批内容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二十五条;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1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四条;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五、申请材料
  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专用联);
  (三)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五)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六)对出口企业以境外投资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六、申请表格
  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系统生成相应的申报表
  七、申请受理机关
  县(区)国家税务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九、审批程序
  (一)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向县(区)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外贸企业向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二)县(区)国家税务局受理出口企业申报后,出具受理回执;对资料完整无误的,由2名以上税务人员实地核查、审核后,签署意见,上报市国家税务局;
  (三)市国家税务局对符合规定的退税资料按照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向县(区)国家税务局出具出口退(免)税审批通知单,送国库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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