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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程序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提交材料

1、危险化学品单位登记表4<山东化学品安全网(网址:www.sdwhb.com)网上填报,并下载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鉴别分类机构出具)各1份;

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1份(企业出具);

5、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协议书1份;

6、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外国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1份)。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省危化办报送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材料。

(二)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登记:登记单位登陆山东化学品安全网(网址:www.sdwhb.com),通过网络版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向省危化办提出登记申请,获得有关信息后登陆登记系统,根据登记系统的提示如实填写登记内容,核查无误后提交。

2、省危化办审核:省危化办对登记单位提交的登记材料电子文档进行审核,合格后提交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经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通过并反馈后,通知登记单位上报登记材料。

3、区县安监局审查:登记单位向省危化办报送登记材料前,将登记材料报区县安监局。区县安监局及时完成书面材料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登记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意见》报送窗口。

4、市安监局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将登记材料报送省危化办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书面通知区县安监局和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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