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材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份(打印件)及word电子文档1份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表(打印件)及word电子文档各1份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4、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安全评价报告<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中标确认后进行安全评价、出具报告>;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区县安监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安监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区县安监局经过审查合格后,将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区县安监局出具)一并上报窗口。由相关工作人员对区县安监局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下述程序分别办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决定受理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2、自受理起二十日内,相关工作人员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企业材料,根据建设项目不同情况,及时对区县安监局验收情况进行材料审查或现场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由相关工作人员汇总后上报省安监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书面通知区县安监局和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