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代拟搞)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救助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患重大疾病的城镇居民,年度发生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城市低保对象年度发生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的均可申请城市医疗救助。
第三条 设立由市民政、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市城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和其他协调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卫生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各医疗机构以及社区居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 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每年拨款 500万元、市民政部门每年从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3%以及各级社会捐助组织开展医疗救助的资金组成。
市级财政拨款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部分和社会捐助组织开展医疗救助资金应当于每年的12月底前拨付城市医疗救助金专用帐户。
第五条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剩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 城市医疗救助金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每年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总额和重大疾病患者个人负担费用发生总额,确定年度救助比例。
若一次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低保对象超过1.5万元仍在治疗的,按属地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紧急救助申请,可按不高于个人超出部分25%的比例给予先行救助,年终补助时予以扣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需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薄,属低保对象的需提供《东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医院的诊断书和需要救助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已报销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复印件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4)个人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第八条 城市居民需要救助的,应当持有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于每年的12月底前,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救助金由乡镇(街道)民政办或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
第九条 审核发放城市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2)患重大疾病的城市居民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加各种商业、合作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5)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捐款。
第十条 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