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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申请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条  件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一)申请单位经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
(二)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三)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
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
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污染
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 (一)《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原件2份);
(二)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的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由法定监测机构出具的证明申请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
总量的监测报告和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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