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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注销登记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章;
(二)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条  件 采矿权人在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区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区之日起 30 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 30 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开采治理设计方案》确定的矿区环境治理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并由原登记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 6 个月内未建场,发证机关对其《采矿许可证》予以迳为注销。

申请材料 1、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开采治理设计(整治复绿工程设计);
4、有关闭坑报告及环境保护资料;
5、《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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