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设立认证培训及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分项目: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
(一)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符合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管理体系文件;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有3名以上专职培训教师,相应领域的专职培训教师不得少于2名;
4、拥有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二)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符合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管理体系文件,外方投资者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并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有3名以上专职培训教师,相应领域的专职培训教师不得少于2名;
4、拥有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5、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商独资的认证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
(三)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审批
1、有2名以上相应业务领域的专职培训教师;
2、有相应业务领域管理体系文件。
3、有相应业务领域的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四)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
1、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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