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登记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五百万元);
(四)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五)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六)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七)有公司住所。
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办理程序
|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 |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 |
领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领取《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 |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设立公司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其他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在登记注册时可提交身份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发起人以股权出资的,还应提交以股权出资的发起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公司。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公司的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2)其他有关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