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登记条件
经审批部门批准,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五)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六)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主要事项
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