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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许可内容
  核发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法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第八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许可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五、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民政局
  八、决定机关
  河口区民政局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后,领取相关筹备资料,开始筹备;(三)进行实地考察;(四)符合成立条件的,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为4年。
  十二、收费
  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依据:计价格〔1999〕2115号文件
  十三、审验
  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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