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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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内容
核发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法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第八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许可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五、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民政局
八、决定机关
河口区民政局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后,领取相关筹备资料,开始筹备;(三)进行实地考察;(四)符合成立条件的,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为4年。
十二、收费
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依据:计价格〔1999〕2115号文件
十三、审验
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