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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许可内容
  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七条、第十三条;(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
  三、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由省文化厅统一规划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名称、地址、场所面积、机器台数、距中小学校距离、守法经营保证等);(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三)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有与其经营场所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并出具场所位置图,场所距离中小学校不得少于200米。出具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标明面积,单机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六)房屋使用证明文件;
  (七)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信用证明;
  (八)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
  《网络文化经营场所申请开业登记表》,到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文化体育窗口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文化体育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文化体育局
  九、许可程序
  (一)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企业向市文体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文件;
  (二)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经实地检查并审查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三)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经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四)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十、许可时限
  筹建、安全消防审核20个工作日内、最终审核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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