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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批准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许可内容
  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24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
  (三)《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会〔2005〕23号)第五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五、申请材料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同时携带原件: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七)使用财务软件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山东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软件名称、模块、功能。
  六、申请表格
  代理记账机构申请材料标准格式、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材料标准格式,到东营市财政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财政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财政局
  九、许可程序
  (一)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备案: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
  (二)营业执照、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办公用房产证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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