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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办理依据: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办理程序:  1、举办者根据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2、持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章程草案,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所需表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申请表》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条件达到要求后,5日内进行实地考察,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成立的批复    
办理费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100元  
办理机构:  市级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单位在东营市民政局登记,县级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单位在县级民政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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