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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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内容
对相应级别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十七条;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
(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六、申请表格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从中国企业登记网(qyj.saic.gov.cn)下载或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决定机关
河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核;
(三)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十、许可时限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当场作出决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