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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许可内容
  对相应级别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十七条;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
  (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六、申请表格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从中国企业登记网(qyj.saic.gov.cn)下载或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决定机关
  河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核;
  (三)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十、许可时限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当场作出决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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