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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办理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细则》《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变更事项符合企业登记及变更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程序:  1、企业提交变更登记申请;  2、审查受理人员审查材料,作出是否登记决定,签发准予变更通知书;  3、发放营业执照;  4、企业档案移交入档。  
    办理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审议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类型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所需表格: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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