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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办理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细则》《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变更事项符合企业登记及变更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程序:  1、企业提交变更登记申请;  2、审查受理人员审查材料,作出是否登记决定,签发准予变更通知书;  3、发放营业执照;  4、企业档案移交入档。  
    办理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所需表格: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办理费用:  企业增资变更登记:增加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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