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定点企业认定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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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内容
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定点企业的认定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三十一项;(二)《关于重新核定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01〕145号)。
三、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由国家民委确定。
四、审批条件
(一)上报企业所生产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名称不得超出《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所确定的范围,严禁添加和杜撰新的产品目录。其中,民族药定点生产企业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并征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二)坚持“选强择优”的原则。上报的定点企业要选择能维持正常经营,效益较好,能确保完成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任务的企业。上报企业若属于集团公司性质,只能上报具体生产特需用品的法人企业。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
(二)资质认证;
(三)企业利税情况报告;
(四)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副本;
(五)银行信用等级副本。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八、决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收齐材料报市宗教事务局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报省宗教事务局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