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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定点企业认定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审批内容
  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定点企业的认定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三十一项;(二)《关于重新核定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01〕145号)。
  三、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由国家民委确定。
  四、审批条件
  (一)上报企业所生产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名称不得超出《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所确定的范围,严禁添加和杜撰新的产品目录。其中,民族药定点生产企业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并征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二)坚持“选强择优”的原则。上报的定点企业要选择能维持正常经营,效益较好,能确保完成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任务的企业。上报企业若属于集团公司性质,只能上报具体生产特需用品的法人企业。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
  (二)资质认证;
  (三)企业利税情况报告;
  (四)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副本;
  (五)银行信用等级副本。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八、决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收齐材料报市宗教事务局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报省宗教事务局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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