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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许可内容
  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76号修订)第十八条;
  (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三)《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令第36号);(四)《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4号)第九条;(五)《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六)《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第十六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四)资产证明;(五)住所证明。
  六、申请表格
  《律师事务所执业申请表》,从山东省司法厅网站下载。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司法局
  八、决定机关
  山东省司法厅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字号检索申请;(二)申请人向主管司法局报送审核登记材料;(三)主管司法局初审后报市司法局;(四)市司法局收齐材料报省司法厅。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报省司法厅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有效期为1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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