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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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内容
核发《营业执照》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
(二)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已经取得批准。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二)变更:
1、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其他有关文件(根据变更事项不同材料不同)。
六、申请表格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从中国企业登记网(qyj.saic.gov.cn)下载或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决定机关
河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营业执照》,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文件十三、审验
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