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典当行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一、许可内容
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八十一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五条。
三、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商务部总量控制。
四、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八)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九)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商务部
九、许可程序
河口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收齐材料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十、许可时限
部门承诺:5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