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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许可内容
  核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55号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第二条、第十一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设立登记: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动。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登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业务的,还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二)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申请表格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从中国企业登记网(qyj.saic.gov.cn)下载或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决定机关
  河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二)审核;(三)符合条件的,核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设立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文件
  十三、审验
  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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