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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办理依据:  建设殡葬设施审批手续  建立殡仪馆,  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应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搬迁殡仪馆,应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办理条件:  运输、  存放、火化遗体  运输、存放、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或所在村(居)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城镇的遗体运输应由殡仪馆承办,农村的可由乡镇殡葬服务站或移风易俗服务组织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输业务。  骨灰存放形式  提倡采用播撒、  深埋、植树葬等方式处理骨灰。安葬骨灰必须在经批准建设的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内。  禁止建造坟墓的区域  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两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墓穴面积  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  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0.8米。提倡使用卧碑或横碑。  
    办理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①未经批准兴办殡葬设施的。②墓穴面积和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④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  其中第1项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办理机构: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电话:833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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