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评定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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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内容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人民群众等现役军人以外的其他对象牺牲,申请批准为烈士,核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法定依据
(一)《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发〔1980〕152号)第三条;
(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第二款。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疾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五、申请材料
(一)死者单位或家属提出的申请报告;
(二)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县(区)民政局
八、决定机关
(一)因战牺牲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因公牺牲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九、审批程序
(一)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行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市人民政府行文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申请批准为烈士。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革命烈士证明书》,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