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
办理条件: 申请人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
办理程序:
1、受理 受理标准 申请人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⑵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得少于1000万元;从事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得少于5000万元; ⑶有与其连锁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⑷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连锁经营的,应当有不少于10家直营连锁门店;从事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的,应当在不少于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拥有不少于20家直营连锁门店; ⑸直营连锁门店不得少于连锁门店总量的10%;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签定特许经营合同; ⑹具有与其连锁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连锁经营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的能力; ⑺拥有统一的上网首页和对连锁门店统一实施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 ⑻法律法规和文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核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不超过3家,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家。受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2、审理审理程序 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审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3、审定审定标准 设立申请符合法定审核条件。审定岗位职责 决定是否核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核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审定时限 5个工作日。
4、告知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核进度和结果。告知岗位职责 ⑴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告知申请人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⑵不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⑶按规定将审核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告知期限:5个工作日。
5、罚则 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①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②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③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④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⑤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⑵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相应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其他与本项审批相关的违规事项与处罚规则详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中第四章罚则部分。
办理材料: 见办理程序
所需表格: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登记表》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垦利县文体局
是否可以网上申报: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