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办理条件: 申请人应为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办理程序:
1、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为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2、申请材料: ⑴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⑵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⑶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注: ⑴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⑵演出不得含有国家禁止的内容。 演出主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⑶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⑷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①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③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⑸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⑹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可以参加由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不得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 ⑺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合同。
3、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5、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到区(县)文化局重新报批。
6、处罚 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⑵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其他有关举办营业性演出违规事项与处罚规则详见《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起修订施行)中的第五章罚则部分。
办理材料: 见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垦利县文体局
是否可以网上申报: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