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办理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办理程序:
1、受理 受理标准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⑴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⑶资金信用证明; ⑷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⑸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理岗位职责 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必须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2、审理 审理标准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⑵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⑶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⑷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⑸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⑹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审理期限:11个工作日
3、审定标准 设立申请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审定岗位职责 决定是否核准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告知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⑴符合法律规定的,制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⑵不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⑶按规定将核准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告知期限:2个工作日
5、罚则 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①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②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③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④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⑤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⑵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相应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其他与本项审批相关的违规事项与处罚规则详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中第四章罚则部分。
办理材料: 见办理程序
所需表格: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登记表》
办理时限: 15日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垦利县文体局
是否可以网上申报: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