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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规范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项目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范围: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

    (四) 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四、许可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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