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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变更登记的核准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申请人所在地征收局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心设定的受理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  2、将申请资料提交受理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3、受理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县级税务机关;  4、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做出决定。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1)批准机关批准证书、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所需表格: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办理时限: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符合要求并资料齐全的,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30日,符合规定的准予变更;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原因。  
办理费用: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20元/套(正、副本)。  
办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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