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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范围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范围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10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及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不予受理投诉范围: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 (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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