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六、《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七、《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八、《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九、《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十、《内地居民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十一、《内地居民赴港澳探亲审批管理办法》 十二、《内地居民赴香港就业审批管理办法》 十三、《澳门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十四、《外派劳务人员办理护照管理办法》
二 中国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国
一、申办因私护照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公民因私事出国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留学(包括自费留学和公派留学)、旅游(包括个人出国旅游和团队出国旅游)、劳务就业、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具体是: 1、夫妻一方在外国定居的或受外国定居的亲友邀请去定居的、出国继承财产的、或取得前往国政府发给的定居许可证明的,可申请出国定居; 2、受在前往国有永久居留权或具有前往国有效短期居留证件的国外亲友邀请出国探亲、访友的,可申请出国探亲、访友; 3、受国家或工作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可申请出国留学; 4、参加经国家批准有“出境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旅游团的或个人出国旅游的,可申请出国旅游; 5、与外国雇主或有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了到外国就业的合同,或由国内劳务公司外派劳务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出国劳务、就业; 6、各类企业职员因企业业务需要派遣出国的,可以申请出国商务; 7、因其它非公务活动需要出国的,申请出国的。 二、申办因私护照的手续 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大、中城市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人员通过本单位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其他身份、户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大、中城市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回答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按要求填写完整、已签署单位意见(特殊身份人员)的《申请表》和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两张(照片规格:32mm×40mm),随行小孩亦单独填写申请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核验正本,交复印件); 3、提交与出入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三、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护照的程序及时限 县、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因私护照的申请,初审后报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批准的将申请人资料报送省公安厅出入境证件制作中心制证。因私护照从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意见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级公安机关应予复核并答复。 四、护照延期手续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护照可延期二次,每次五年。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办理延期手续。护照的延期,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持照人户口所在地发照机关办理;在国外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外交代表机关办理。 五、护照换发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下可申请换发护照: 1、护照已经延期二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 2、护照签证页用完; 3、护照被损坏或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不能继续使用的; 4、护照被涂改,已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处罚终结三个月后,可予申请换发; 5、其他经原发照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持照人护照签证页用完,需要保留原护照上的有效签证的,可以将原护照封面、封底剪去右上角,并在签发机关页加盖吊销章使其作废,与新护照同时使用。护照的换发,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发照机关办理,在国外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外交代表机关办理。 六、护照补发手续 中国公民所持护照遗失的,在取得护照遗失地公安机关或驻在国其他部门出具的报失证明并登报声明护照作废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新护照。 1、国内居民在出境前遗失护照的,应及时向护照遗失地的公安机关挂失,取得报失证明后报告原颁发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备案,并在护照遗失地或原发照地或现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报或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户口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受理护照补发申请并经核实,原则上自报失之日起三个月后,方予补发护照。 2、中国公民在国外遗失护照的,应当向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挂失和登报,向我驻外使馆(或领事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补发护照。受理申请的驻外机关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原发照机关核实后,酌情发给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可就近向公安机关挂失并登报声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向原发照机关或出入境口岸检查机关核实后,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及时补发护照或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的,由持证人返回居住国后,再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 三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
一、往来港澳的内地居民所持证件 往来港澳的内地居民持用由公安机关签发或签注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为五年,实行逐次签注,持证人应当在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外,应当按期返回。 二、申请条件 前往港澳定居、探亲、访友、商务、旅游、就业、就学、接受和其它等活动的内地居民,可以申请赴港澳。 三、申请手续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 1、领取、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就业、就学人员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学生类)进入许可,就学类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证明原件,; 4、提交与赴港澳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与赴港澳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前往定居的,提交确能在港澳定居的证明; 2、探亲、访友的,提交港澳亲友关系证明; 3、商务的,提交企业、经营单位的相关证明; 4、旅游的,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5、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四、受理审批程序及时限 县、区公安局受理内地居民前往港澳的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地级市公安局审批。对内地居民前往港澳的申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四 内地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
一、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所持证件 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持用由公安机关签发或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五年,实行逐次签注,持证人应当在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外,应当按期返回。 二、申请条件 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大陆居民,可以申请赴台。 三、申请手续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 1、领取、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4、提交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前往定居的,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2、探亲、访友的,提交台湾亲友关系证明; 3、旅游的,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4、接受、处理财产的,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5、处理婚姻事务的,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6、处理亲友丧事的,提交有关的函件或通知; 7、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的通知以及省、市台办的有关证明; 8、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四、受理审批程序及时限 县、区公安局受理内地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地级市公安局审批。对内地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五 公民因私事出境证件申请审批工作“急事急办”的暂行规定 一、申请“急事急办”的条件 具备下列申请理由之一的,都可以申请“急事急办”: 1、港澳、台湾和外国直系亲属在境外死亡,内地亲属需要前往处理后事或参加丧礼的; 2、港澳、台湾和外国直系亲属在境外的病重或病危,内地直系亲属需要前往探望或照顾的; 3、往港澳或外国洽谈业务、签署合同合约等商贸活动时间紧迫的; 4、往港澳、外国读书,开学时间临近的; 5、往港澳地区或前往国签发的入境许可证或签证的有效期临近的; 6、照顾女儿或媳妇生小孩的; 7、前往港澳或外国参加直系亲属婚礼的; 8、申请人因患重病在内地医院久治不愈,或因病重在内地无人照顾,需要到港澳、台湾和外国治病的; 9、有其他特殊原因急需出境的。 二、办证时限 急件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个别情况特殊、确有需要的,在当日办结。
六 中国公民法定不准出境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不批准其出境申请: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七 外国人管理
一、签证分类 我国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签发。 普通签证又分为:定居签证、职业签证、学习签证、访问签证、旅游签证、过境签证、乘务签证和记者签证,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签发,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来表示。 (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八)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二、免办签证范围 1、持有与我国政府签定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护照的外国人。 2、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3、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的,向边防检查站申请登陆证,要求在陆地住宿的,申请住宿证。但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外的地区,或者不能随原船出境的,须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办理相应的签证。 三、签证申请 在国外,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在国内,应当向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急事来华而又来不及在我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口岸签证机关设在: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皇岗、蛇口)、珠海(拱北)。 外国人申请签证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问题,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有关证明是指: (一)申请D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或者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二)申请Z字签证,须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或者雇用证明,或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三)申请X字签证,须有接受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 (四)申请F字签证,须有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五)申请L字签证,来华旅游的,须有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必要时须提供离开中国后前往国家(地区)的飞机票、车票或者船票; (六)申请G字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如果申请人免办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须持有联程客票; (七)申请C字签证,按协议提供有关的证明; (八)申请J-1、J-2字签证,须有主管部门的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目前,普通签证有两种式样,一是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处签发的,其入境有效期与停留有效期是分开的,入境有效期是指在此日期之前可以入境,停留有效期是指入境后允许在中国停留的天数。另一种是由公安部门签发的,其入境有效期与停留有效期是统一的,即允许在此有效期内入境并只允许停留至有效期满。 四、外国人入境应注意的问题 持有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可以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入境,但被签证机关指定通行口岸的外国人和外国人的交通工具,必须从指定的口岸入境。外国人抵达口岸,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填写入出境卡,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加盖验讫章后入境。 五、外国人不准入境情形 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 (二)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四)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六)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 (一)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 (二)持伪造、涂改或者他人护照、证件的; (三)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四)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的。 对被阻止入境的外国人,如不能立即随原交通工具返回,边防检查站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活动范围,并令其乘最近一班交通工具离境 六、签证、证件延期或变更 外国人因各种原因需要延长其在华停留期限或变更签证证件类别或内容的,应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的延期或者变更,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和签证、证件; (二)填写延期申请表或者变更申请表; (三)提供与延期或者变更事由有关的证明; (四)按规定缴纳签证、证件费 七、外国籍儿童申请寄养 (一)申请人要提供足以证明寄养儿童确系外国籍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除出示寄养儿童的有效护照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外国护照、证件的影印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须提供在国外定居证件的影印件。 (二)寄养儿童的父母要提出书面寄养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寄养理由,指定抚养、监护人,寄养年限及寄养儿童父母的简历(含国籍、职业或身份、何时何因出国、何时获得所在国居留权、何时加入外国籍)等。 (三)承担寄养者须与被寄养者有亲属关系。承担寄养者要写出保证书,保证对被寄养者担负抚养和监护的责任。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业、家庭住址、与被寄养人的关系等); 2、被寄养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 3、接受被寄养人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4、保证被寄养者如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按期出境。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要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寄养申请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受理审批。 (五)十六周岁以上的外籍儿童不得在华寄养 八、外籍华人申请来广东省定居 (一)定居条件 1、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在当地无亲属可依靠,在华有亲属负责赡养; 2、国家经济建设需要的科技人才(须持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同意在华定居及安置证明) (二)申请手续 由申请人或委托其在华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定居申请表》一式三份;交正面免冠一寸相片三张、护照或旅行证件复印件,经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的担保书原件。市(县)侨务部门受理后商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定居后,由省公安厅签发《定居身份确认表》,申请人凭《定居身份确认表》向定居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居留手续。 被批准定居的外籍华人,除因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保留外国国籍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有关规定,向当地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恢复或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手续。 九、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薄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也要申报住宿登记。 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十、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居留证件分为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持标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以及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入境,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 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二)填写居留申请表; (三)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十一、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应注意的问题 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如果发现患有规定不准入境的疾病,中国卫生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在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 持外国人居留证的人迁出所在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 定居的外国人申请迁移,须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局申请准予迁入的证明,凭该证明按前款规定办理迁移登记。 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局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公安局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 在中国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件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 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须于出生后1个月内,由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持出生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或者代理人须于3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者签证。 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者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 十二、外国人申请就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外国人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2、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3、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4、无犯罪记录; 5、有确实的聘用单位; 6、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外国人居留证件,凭《外国人就业证》向当地公安局申请。 下列外国人免办就业证: 1、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2、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3、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十三、外国人申请旅行证 我国的市县分为对外国人开放和不对外国人开放两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外国人持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或居留证件,可自由前往;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 有关手续是: 1、交验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2、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 3、填写旅行申请表。 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十四、外国人遗失护照证件 外国人发现遗失护照证件后,应及时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签发外国人护照证件报失证明,遗失者持该证明到其本国驻华使、领馆申领新护照后,再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十五、外国人出境应注意的问题 持有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可以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但被签证机关指定通行口岸的外国人和外国人的交通工具,必须从指定的口岸出境。 外国人出境,须缴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准予在中国停留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十六、外国人不准出境情形 对下列外国人,过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 1、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 2、持伪造、涂改或者他人护照、证件的; 3、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4、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出境的 十七、外国人违法处罚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 上述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通过原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被处罚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管理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条件 凡具有中国籍的香港、澳门居民不管是否持有外国护照和旅行证件,只要未向国籍管理机关申报为外国人,均可申领通行证。下列人员可申领通行证: 1、在香港、澳门出生,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 2、内地居民,经批准赴港澳定居,成为香港、澳门居民者; 3、在中国其他地区出生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4、在外国出生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5、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士,经批准恢复或者加入中国籍者。 二、不能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签发通行证: 1、被认为有可能进行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的; 2、编造情况,提交假证明的; 3、精神病患者;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受理、审批机关 公安部委托香港中国旅行社受理香港居民申领通行证的申请,委托澳门中国旅行社受理澳门居民申领通行证的申请。公安部授权广东省公安厅负责审批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申请手续 港澳居民向通行证受理机关提出申领通行证的申请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照片应当没有任何背景或者背影颜色为适中、无任何修饰的红褐色、粉红色,尺寸应当不小于40mm×50mm,不超过45mm×55mm; 3、交验与申请人身份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4、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5、交纳费用。 以上提交的材料将不再退还申请人。 关于与申请人身份相应的证明: 1、符合第一点第1项规定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相应复印件。 2、符合第一点第2项规定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以及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其他赴港定居的证明,并提交相应复印件。 3、符合第一点第3、4项规定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以及首次进入香港或者澳门时持用的旅行证件,并提交相应复印件。 4、符合第一点第5项规定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以及国籍变更证明,并提交相应复印件。 年龄不满11岁未持有居民身份证者,可出具出生证明、香港签证身份书或者回港证。 申请表应当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签署,年龄不满18岁的申请人的申请表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填写并签署。 申请人应当亲自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年龄不满18岁的申请人,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陪同前往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五、受理审批签发证件的时限 从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到审批机关为获批准的申请人签发证件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请获得批准的,受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通行证的日期、地点,申请人需携带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亲自领取证件。年龄不满18岁的申请人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陪同,并由陪同人出示自己的身份证件代取。 对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退还证件费。 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种类 通行证的有效期分为3年和10年两种。有效期为3年的通行证签发给年龄不满18岁的港澳居民使用,有效期为10年的通行证签发给18岁以上(含18岁)的港澳居民使用。 七、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换发和补发 1、原持港澳同胞回乡证的港澳居民,凭港澳同胞回乡证、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向受理机关申请换发新的通行证。领取新的通行证时,交回原持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 2、通行证失效后,持证人凭失效的通行证、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向受理机关申请换发新的通行证。领取新的通行证时,交回原失效的通行证。 3、通行证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持证人凭损坏的通行证、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向受理机关申请换发新的通行证。领取新的通行证时,交回原持用的通行证。 4、在内地遗失通行证的,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凭报失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赴港澳证件。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后,给通行证遗失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通行证遗失人持该入出境通行证回港澳地区后,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件遗失登记表》(以下称遗失登记表)和申请表,凭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向通行证受理机关申请补发新的通行证。 5、在港澳地区遗失通行证的,向通行证受理机关报失,填写遗失登记表和申请表,凭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向通行证受理机关申请补发新的通行证。 八、港澳居民回内地暂住、定居 港澳居民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农村可在七十二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港澳居民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九、港澳居民来往内地违法处罚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 伪造、涂改、转让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管理
一、受理申请机关 1、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2、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委托的在港澳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3、经由外国来大陆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二、申请手续 1、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2、填写申请表; 3、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 4、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5、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三、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不予批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湾居民,不予批准来大陆: 1、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2、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3、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4、精神疾病或严重传染病患者。治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四、台湾居民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的条件和手续 (一)申请条件 1、在我省投资设厂的投资者; 2、在企业任职或受聘的技术或管理人员; 3、境外企业驻我省代表机构的代表; 4、经劳动部门批准在我省就业的; 5、上述人员的随行配偶、子女。 (二)申请手续 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1、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 3、首次申办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的,须交验当地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4、工商部门审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外经部门审发的批准证书(副本),或者常驻代表证;对被聘雇在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还须出示聘用证明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5、随行家属(配偶、子女)需提交有关其配偶或父母所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的证明材料。 五、暂住和定居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农村可在七十二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六、违法处罚 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服务承诺和工作守则 服务承诺: 一、严格依法办事,热情服务群众。 二、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三、文明接待来访,耐心解答问题。 四、急证紧急办理,不误群众事情。 五、办证不超时限,收费不超标准。
工作守则: 一、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二、清正廉洁,拒收贿赂。 三、文明接待,热情服务。 四、亲属办证,自觉回避。 五、依法办证,方便群众。 六、挂牌上岗,接受监督。 七、不与申请人拉关系,不托申请人办私事,不在家中接待申请人
十一 监督投诉 凡发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民警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诉: 一、该受理而不受理申请的; 二、该批准而不批准申请的;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答复是否批准申请的; 四、超过规定的标准收费,或利用办证之机搭车收费、替其他部门收费的; 五、对符合急事急办规定的申请不予急事急办,或虽急事急办却收取加急费的; 六、违反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不当的; 七、民警工作时态度粗暴,言语不文明,或警容风纪不整的; 八、不按规定实行警务公开的,或不兑现服务承诺的; 九、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民警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监督投诉渠道: 群众对河口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民警的投诉举报,可向上级机关反映,也可直接向可向警务督察、纪委、监察、信访等部门反映,群众还可以向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110,3655081,832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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