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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
 
    (一)落户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工业企业:
    1、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2、新办工业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有应税所得之日起,6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3、与原有企业合资合作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一)、(二)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二)落户开发区以外的企业:
    1、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60%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2、新办工业企业,自税务部门认定有应税所得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3、与本地企业合资合作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一)、(二)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4、新办鼓励发展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自税务部门认定有应税所得之日起,前3年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后2年给予6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60%的资金扶持。
    5、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及3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信息技术服务、社区服务、连锁经营超市等项目投用后,5年内给予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6、投资港口、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7、投资农、林、牧、渔业的项目,相关部门可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扶持。
    (三)投资建设的出口创汇型企业,享受河口区出口创汇奖励政策。
    (四)在上述政策规定期限内,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建企业,可同时享受比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加优惠部分的财政扶持政策(享受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一并计入上述优惠政策规定年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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