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奖励办法
按照综合评价指数对全省122个县(市、区)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排序,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审定的考核结果,对实绩特别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实行一年一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具体表彰奖励办法是,对30个经济强县、30个欠发达县和其他县(市、区)中三年综合评价结果位于前列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县级领导班子。
五、考核纪律
参加评价和考核的县(市、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严禁虚报、瞒报、迟报。凡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参评资格;对已经进入30个经济强县和30个欠发达县的,及时进行调整并严肃处理;对已获得奖励的,追回奖励,严肃处理。在考核年度内,如果县(市、区)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社会治安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法用地事件、计划生育达不到规定要求)并经查实的,取消表彰奖励资格。
附件:1.山东省县(市、区)年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县(市、区)年度综合评价指标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