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园区(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工业园、中海工业园、临港化工园)外工业发展,提升区域经济实力,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园区外新建及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含技改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60%的资金扶持;自税务部门认定有应税所得年度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二)现有企业(含油田和济军生产基地改制企业)的新上项目投产后,区政府按该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奖励。3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予以奖励;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予以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予以奖励。(以上所称“固定资产”系指新建厂房和新进机械设备,认定时新进设备以增值税发票为准,新建厂房以中介机构评估值为准,奖励额按超额累进计算。) (三)按会计年度计算,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缴纳区级地方税收(按扣除兑现优惠政策财政扶持数计算)每增加100万元,区政府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给予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奖励。 第四条 建设用地政策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原则上按照首期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60万元/亩的标准确定用地政策。达不到投资强度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剩余土地无偿收回或按土地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在投资期限内,达到投资强度,需办理土地证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管理费上缴省部分由区政府承担;征地补偿费由所在乡镇承担;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的,土地出让金区级收益部分按50%缴纳。 第五条 收费政策 (一)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区级行政性收费,10年内区级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5年内免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三)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含其工业园区),减半征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小城镇规划区外的,征收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由纳税人或乡镇(街道)向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经贸部门组织区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等部门每一会计年度兑现一次。建设用地及其他政策的兑现,由区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区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区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凡享受本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区政府制定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政策由河口区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