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进网作业电工管理规定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2007-5-3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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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管理,维护电网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值班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河口区经贸局作为区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区经贸局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区经贸局核发。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满18岁;
    (二)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工作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四)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 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一)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二)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三)电业作业的有关规章、规定。
    第七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区经贸局审查确认。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二)有区经贸局审核确认的教员;
    (三)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九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的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电气专业实际工作5年上;
    (三)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和电业作业技能;
    (四)精通电业作业规定和业务知识;
    (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期限。低压电工不得少于8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3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5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
    第十一条 进网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纳培训费。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区经贸局统一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后,由区经贸局统一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
    第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考核内容:
    (一)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二)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三)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五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区经贸局审核确认,每项科目的主考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从事电气专业实际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具有中等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由本人申请,经区经贸局审核确认,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须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区经贸局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一般2年进行一次复审。不参加复审的其《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行作废;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一)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二)电业作业规章和规定的掌握熟识程度;
    (三)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四)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 区经贸局委托各供电公司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一)作业行为;
    (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三)作业现场及案例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经贸局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二)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三)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法规、政策的。
    第二十四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属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视为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九章第六十五条,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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