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东水源灌区管理,发挥该灌区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水源干渠起于黄河西河口提水泵站,过神仙沟引黄闸后,分为东、北、西三条分干渠。 (一)东分干渠经孤东干渠向东送水; (二)北分干渠经神仙沟向北送水; (三)西分干渠穿老黄河东大坝,过东港高速路穿涵入河口渠向西送水。 第三条 东水源灌区工程的范围 (一)东水源干渠自黄河西河口提水泵站到神仙沟闸组; (二)东水源东分干自神仙沟闸组到孤北水库,包括孤东干渠、孤北干渠等工程; (三)东水源北分干自神仙沟闸组经神仙沟过孤岛镇、仙河镇入海,作为灌区的引、排水工程; (四)东水源西分干自神仙沟闸组至新户乡九支排,包括济军生产基地支渠、黄河故道中心沟、河王渠、草桥沟(部分)、永新河(河口段)、原王庄二干的一、二、三分干和北水源等工程。 第四条 东水源灌区(以下简称灌区)是国有灌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灌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水利灌溉管理站是灌区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保证灌区国有资产的完好,定期对主要工程设施检查观测,搞好记录、建档立卡、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做好岁修、清淤及水沙测报工作,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二)负责编制和执行灌区的用水和配水计划;负责灌区水量调度、供水计量和协调用水,优化灌区水资源配置; (三)负责灌区水费的计收工作; (四)负责灌区堤防绿化管理,充分发挥堤防绿化的社会、生态与经济效益; (五)每次用水结束后,要及时对用水单位的实用水量、灌溉面积、灌溉效益等进行统计分析; (六)积极探索灌区管理的新思路,加快灌区管理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步伐。 第六条 灌区干、分干、支渠、分支渠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堤坝或原设计弃土外坡脚外4米之间的区域。 灌区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工程边线以外30米内。 第七条 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后,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埋设地界,并标图存档。 第八条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 (二)爆破、破坝、取土、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及毁坏林木; (三)毁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 (五)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或种植妨碍行水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六)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浸泡麻类等植物; (七)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八)在渠堤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占用灌区工程管理办法内的土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造成灌溉水量减少、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条 灌区干渠以及闸坝、排灌站等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60米内为灌区工程保护范围。 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取土等活动。 第十一条 灌区实行计划供水,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水单位向区水利灌溉管理站提出书面用水申请; (二)区水利灌溉管理站根据用水单位的申请和水源条件,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区水利灌溉管理站与用水单位根据批准的供水计划,签订供水、用水合同,用水单位根据合同预交水费。 供水计划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灌区应当推行节水灌溉,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规定,研究推广渠道衬砌和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十三条 灌区实行有偿供水,按计量收费,灌区用水户必须按规定向区水利灌溉管理站交纳水费。 灌区水费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妨碍、阻挠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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