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介绍(一)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2007-11-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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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局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管理工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现就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把义务教育学籍管理作为规范义务教育办学秩序,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抓手,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使学籍管理规范有序。
    二、 继续实行初中学籍市级备案制度。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职责。要根据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市教育局继续对全市初中学籍实行备案制度,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集中办理学籍变更备案手续(新生学籍于10月中旬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学籍信息不得变更。
    三、市教育局直属各义务教育学校要认真遵守省市关于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1、各学校按照服务范围接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不符合入学和转学条件的学生,不得予以接收,否则不予注册学籍。
    2、新生入学后,各学校及时做好学籍注册工作,并于10月中旬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3、初中、小学学生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审查,由转出学校集中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经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把家长调动证明(或务工证明、经商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交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集中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收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家长持信到转出学校换取转学证(由转出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打印)。《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各学校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时,同时办理电子学籍变更手续(每月最后一周周四下午)。
    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不予转学。
    4、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生。但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妻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其子女可在临时工作所在地借读。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单位证明、原就读学校证明和借读所在地亲属户口薄,由借读学校集中到其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已在籍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原校保留学籍。学生在哪里注册学籍,即参加哪里的毕业考试,由学籍注册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5、初中、小学不实行留级制度。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同意,集中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病例和住院费发票,学校审查同意,集中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复学。
    6、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学习,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信息来源:东营市政府网站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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