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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政策
 
    (一)在开发区内投资新建工业企业和科研机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在开发区以外投资新建的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区级行政性收费前3年免收,第4年到第10年按国家规定的下限征收;区级事业性收费10年内减半征收。5年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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