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2007-6-28 浏览次数:

【字体: 小字】 【打印】 【关闭

 

说明: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另外必须特别注意的是:“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财产保全的范围则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措施是可以有效地杜绝产生对方当事人抽逃资产,胜诉不胜钱现象的产生。

格式: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纠纷,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有的可能,特申请给予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目的: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神州企业管理培训网    作者:admin  
  相关信息:
版权所有: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 主办:东营市河口区信息产业局 0546-3885311 鲁ICP备05021815号
欢迎提出宝贵建议或发电子邮件到以下地址:hkxcj@dongying.gov.cn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flashplayer8.0以上版本播放器